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廢棄物清理 › 第一節 分類、貯存及排出 第10條 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回收之廢照明光源應貯存於具有足以防止非意外破損之堅固分區貯存設施或容器。二、設置計量設備,並每日按資源垃圾類別分別記錄重量,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三、資源垃圾有飛散之虞者,得設置圍牆或其他防風、擋風設施。四、設置必要之消防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