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執行機關設置或輔導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垃圾回收桶,其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標誌及「資源回收桶」字樣。二、依資源回收桶設置種類標示資源垃圾類別字樣。三、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