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所,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容器、設施依所存放之資源垃圾種類分別貯存,並以中文標示。二、經完成分類之資源垃圾置於分區貯存格。三、貯存區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完成打包之資源垃圾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四、於適當位置標示執行機關資源垃圾回收貯存場名稱及資源回收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