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6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