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