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施行後新設立,第一次申請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不得聘僱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