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前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仍應負本辦法所定管理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