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9條 前條第一款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變更涉及前條第二款審定登記內容者,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