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一、基本資料:(一)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二)申請者及製造工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二、審定登記內容:(一)名稱。(二)廠牌。(三)型號。(四)規格、材質。(五)外型及人孔數。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