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於工廠製造組裝後,運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