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後,應發給審定登記文件,其應登記主要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一)申請者及製造工廠名稱、地址。
(二)申請者及製造工廠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
二、審定登記內容:(一)名稱。
(二)廠牌。
(三)型號。
(四)規格、材質。
(五)外型及人孔數。
三、審定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限及審定登記字號。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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