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各階段審定登記案件,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本辦法之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前項審查期限內。屆期未補正、總補正日數超過九十日或總補正次數超過三次者,應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