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11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者,應於設施主體明顯處及自動控制箱(盤)上標示廠牌、型號、生產序號及審定登記字號,並檢附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品質服務保證書、出廠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