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13條 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序、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