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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
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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