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7條 法規: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地面水體水質,其污染物濃度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應於檢驗結果公告後七日內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