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6條 法規: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告水質監測資料於該機關網頁。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辦理之定期水體水質監測結果,應記明監測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依規定格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資料整合平台,開放各界應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