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9條 本會委員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