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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但由機關(構)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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