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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並指定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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