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組,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次以上。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測定方法、測定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錄四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