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一、與前一車型年比較,具有相同之車型。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