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修改之合格證明: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