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取得合格證明量產之機動車輛,其機動車輛噪音防制設備、標識及所有影響噪音有關項目,應與申請合格證明時所載之資料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