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