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領有販賣許可證之廠商應作成販賣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銷售統計表。申報文件不符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前項販賣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