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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販賣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應由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販賣許可證分為下列兩類:一、第一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原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一類販賣許可證。
二、第二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二類販賣許可證。
同時販賣原生與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分別取得販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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