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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第一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二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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