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50條 法規:氣候變遷因應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相關法規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