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51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