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54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