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32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減量對策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一、第二十四條與前條之代金及第二十八條之碳費。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三、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六、其他之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