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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經公告之排放源,在被納入總量管制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得針對排放源訂定效能標準。
前項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排放源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產出、消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定之,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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