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