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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