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