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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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