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13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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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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