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事業首次申請獎勵額度且未開立帳戶者,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每一事業於中央主…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
- 第6條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 第7條執行減緩措施之事業,應於下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期間之獎勵額度:一、符合效能標準且經查證…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獎勵額度案件,應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查;依審查完成之結論,核定獎勵額度及其編…
- 第11條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以年為期,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第12條獎勵額度之使用條件如下:一、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二、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 第13條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
- 第14條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
- 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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