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二章 廢氣燃燒塔 第11條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一、預定使用廢氣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二、非預期緊急使用廢氣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