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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或減量計畫書之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據以執行。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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