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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
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
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輔助燃燒型式│總淨熱值(HT)與排放速度限值(V)│├────────┼─────────────────────┤│蒸氣輔助燃燒型式│符合下列三者之一:│││(1)HT≧12MJ/Nm3,V<17m/sec│││(2)HT>40MJ/Nm3,17m/sec≦V<114m/se│││(3)40MJ/Nm3≧HT≧12MJ/Nm3,│││V<Vmax且V<114m/sec│├────────┼─────────────────────┤│空氣輔助燃燒型式│HT≧12MJ/Nm3,V≦V’max│├────────┼─────────────────────┤│無輔助燃燒型式│符合下列三者之一:│││(1)HT≧8MJ/Nm3,V<17m/sec│││(2)HT>40MJ/Nm3,17m/sec≦V<114m/sec│││(3)40MJ/Nm3≧HT≧8MJ/Nm3,│││V<Vmax且V<114m/sec│├────────┴─────────────────────┤│HT: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計算公式如下:││HT=Σ1.8710-7CiHi;單位為MJ(百萬焦耳)/Nm3││Ci:導入之廢氣成分溼基排放濃度;單位為ppm。
││Hi:導入之廢氣成分在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一大氣壓下、一克莫││耳淨燃燒熱值;單位為kcal/g-mole。
││V:導入之廢氣排氣流量(單位為Nm3/sec)除以廢氣燃燒塔頂端截││面積(單位為m2)所得之排放速度,單位為m/sec。
││Vmax: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及無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放速度,計算公式如下:││Log10(Vmax)=(HT+29.9)/34.0;單位為m/sec││V’max:空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放速度,計算公││式如下:││V’max:8.112+0.615(HT),單位為m/s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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