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
但下列石化製程之設施不適用本章規定:一、產製食用酒精之製程。
二、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
三、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mg/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之批次操作製程。
四、排氣流量小於六十Nm3/hr之連續操作製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