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1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