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12條 法規: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空氣品質資料,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各級主管機關應將監測所產生原始資料公開於網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