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7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