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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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