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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公私場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三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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