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6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