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至六個月。
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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